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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專科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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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