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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報請考選部廢止受訓資格,經廢止受訓資格者,不得申請重訓,並不得申請退費: 一、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或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二、受訓期間冒名頂替。 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其期間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四、曠訓合計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訓練,經核准後得停止受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請假時限,除公假外,訓練期間,喪假、病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超過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新訓練,並以一次為限,且應繳納重新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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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旨在增進受…第3條本訓練實施對象,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第4條(刪除)第5條本訓練之實施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有關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第6條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第7條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考選部俟內政部核…第8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第9條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第10條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第11條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由考選部核定實施。第13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備查。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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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