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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 考選部俟內政部核准免除訓練名冊送部,即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訓練計畫實施訓練。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於訓練辦理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報考選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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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