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實施對象,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 經內政部核發具有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之前項人員,得予免訓。 前項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之認定,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曾經設計、繪圖或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工程圖說,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曾經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證書並實際從事該項業務之人員,已具有實務工作經驗,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 第一項錄取人員,應於筆試及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筆試及格通知書影本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明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二、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或檢修申報書與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提出修習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旨在增進受…第4條(刪除)第5條本訓練之實施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有關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第6條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第7條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考選部俟內政部核…第8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第9條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第10條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第11條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由考選部核定實施。第12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第13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備查。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