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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受訓。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因服兵役(含替代役)者,其期間最長為三年;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者,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延訓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自行向考選部申請補訓。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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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