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第4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少年保護之學識,係指與少年保護相關之法學、心理學、 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學、兒童及少年福利、諮 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等專業學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具有前項少年保護之學識: 一、十年內著有與該專業學識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 二、三年內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合計 時間達四十八小時以上。 三、三年內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 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 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該專業學識 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 四、三年內受邀擔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 營利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 議講座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 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 分以上或實際上課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六、三年內於各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 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或各法院之年度 研究報告,發表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三千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或六千 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七、現職或三年內曾任少年法院(庭)之庭長、法官。 前項情形,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款: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相關證明文件及六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第六款:已發表之論文。 四、第七款:任職期間製作之少年事件裁判書三十件以上。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少年法院之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少年法院之庭長及法官,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任之:一、少年保護之學識。二、少年保護之經驗。三、…第5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具有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經驗:一、曾辦理少年審判業務一年以上…第6條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第7條少年法院院長應就有事實足認具備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遴任之。第8條擬被遴任為少年法院之庭長、法官者,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院受理前項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第9條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少年法院(庭)院長、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就庭長、法官…第10條司法院應組成遴選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遴選業務。但遇有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派補之需時,亦得為之。…第11條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第12條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對庭長、法官辦理業務評量,並將評量結果提供遴選委員會參考。第13條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第14條司法院得由持有前條有效證明書之庭長、法官中,依其志願,擇優遴任為少年法院庭長、法官。第15條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應連續任職二年。第16條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第17條司法院於必要時,得遴選及調派少年法院以外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並準用本辦法。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