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第5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具有
第三條
第二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經驗: 一、曾辦理少年審判業務一年以上。 二、曾任職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辦理與該專業學識相關之業務達 二年以上。 三、曾協助法院辦理少年保護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曾在少年教育或輔導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相關之團體從事教育、保 護或輔導少年等工作達三年以上。 五、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 個案研討會或其他法院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 上。 前項少年保護之經驗,須提出工作或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