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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 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前項測驗,司法院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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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