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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16條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 職: 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二、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 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相關會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所舉辦之相關研習 、研討會或會議,合計時間未達十五小時。 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或熱忱顯有不足。 四、其他不適宜辦理少年事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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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