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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10條

少年觀護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少年觀護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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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