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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13條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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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