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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四十五日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 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連同評估書初稿 送交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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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