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 第14條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14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由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追蹤考垓環境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 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命開發、管理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管理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 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說明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調查報告書,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 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於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承諾事項及說明書、評估報告書或 調查報告書或調查報告書內容執行,且違反相關法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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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