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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4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說明書,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說明書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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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