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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第1條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
第四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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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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