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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織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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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