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第13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