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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型式認證之申請人或繼受人為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許可執照者。 系列認證之申請人為原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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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