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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者,其系列認證應一併撤銷或廢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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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