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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如需變更外觀、構造、材質、技術特性者,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但變更情事與原認證型式差異甚大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前項系列認證或核准之申請,應聲明變更事項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及未變更事項與原型式相同。 第一項之核准,其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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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