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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聲明書,應由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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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