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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全國公會出席之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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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