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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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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