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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三份。 二、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件影本一份。 三、建築工程經歷證明文件一份。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建築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六、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五張。 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於依建築師檢覈辦法申請檢覈及格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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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