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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
第五條
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三、證明資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 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者,應繳送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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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
第8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換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
第5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
第6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經歷證明文件如下:一、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機構…
第7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
第8條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換領。
第9條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核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指建築師辦理登記開業所在地之直轄市、…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共同組織建築師公會者,指二個以上鄰近直轄市、縣(市)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
第12條
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公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以…
第13條
全國公會出席之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公會按年繳納全國公會之經費,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第15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
第1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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