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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14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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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