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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2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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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