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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 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
第一百十七條
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五、未於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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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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