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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15條
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國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庭及調解機構等外國機關(機構)之法律事務。 二、我國與該外國另有條約、協定或協議。 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律師,其執業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一年累計不得逾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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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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