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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18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 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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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