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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2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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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