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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25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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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