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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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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0條
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以下統稱輔導幹部)之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委員、顧問,由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縣市後備指揮部聘任之。 二、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區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四、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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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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