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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 第11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1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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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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