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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第10條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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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從事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研…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
第4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一…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
第7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
第8條
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9條
從事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
第11條
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
第12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
第13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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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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