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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 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及管理工作。 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 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 四、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前項工作,學研機構應同時與該企業、機構或團體就上開科學研究業務訂有契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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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