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第4條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 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發起人或董事。 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構)首長,兼任前項職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得領取兼職費。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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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