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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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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