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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第13條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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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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