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第7條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7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審議會議、適用範圍、應公開揭露或申報事項、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之管理措施等。 從事研究人員應就其與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企業、機構或團體間業務往來、財務關係等相關資訊,主動向學研機構申報。 學研機構應就所申報之資訊妥為保管、定期公告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管理情形,並通報主管機關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 學研機構應定期檢討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對本職工作影響情形與促進學術及產業之效益。 學研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查核未依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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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