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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從事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研機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 二、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 三、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學研機構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四、新創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從事研究人員任職之學研機構認定之公司。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前項第一款從事研究人員,不包括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及依法所監督之行政法人之研究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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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