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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1條

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 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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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