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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4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 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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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