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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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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