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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並得視需要設監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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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