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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2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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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