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 第15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5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