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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3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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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