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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9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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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