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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經緩起訴確定者,其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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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